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,
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
對特定人「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」的8類行為,
使之心生畏怖,
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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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類行為包含:
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;
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;
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;
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;
#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 #為其他追求行為;
#對特定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;
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;
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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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草案其實滿有趣的,
像是要求約會和為其他追求行為,到底要到怎樣的程度才該當呢?
是主觀上感覺到騷擾即可?還是說要有多少次的要求約會和追求才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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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對特定人寄送「其他物品」,到底這個物品包含什麼?
如果是送錢,也會有騷擾的情況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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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拳能律師詹傑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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